中韩及区域数字规则对接研究报告
作者:淞基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、淞基信息通信研究院、淞基未来信息网研究部、淞基新一代信息技术网研究部
完成时间:2026 年 08 月 29 日
摘要
2026 年 8 月 24 日,第五次中韩信息通信部长级战略对话时隔八年在北京重启,成为东亚数字治理进程中标志性双边政策事件,双方围绕下一代通信技术标准协同、人工智能交流机制搭建、数字规则普惠性建设三大核心方向开展政策磋商,确立双边数字领域长效沟通协作框架。在东亚‑东南亚跨区域联动层面,本次中韩对话成果需要同《中国 — 东盟数字总体规划 2030》实现战略衔接,构建 “中韩双边突破、向东盟区域辐射” 的数字规则演进路径。本报告立足本次部长对话的政策文本、产业现实基础,剖析中韩数字规则体系的共性与制度差异,梳理下一代通信标准、人工智能治理、数字包容普惠三大合作领域的现实条件、结构性矛盾,进一步研判中韩规则成果向东盟区域传导落地的可行路径,辨析 RCEP、DEPA、东盟数字总体规划多重框架叠加下的制度摩擦点,提出分层分类的区域数字规则对接实施思路。研究认为,中韩重启 ICT 部长对话不局限于双边产业技术合作,本质是东亚区域探索自主、包容、均衡数字治理范式的重要尝试;在全球数字规则分裂加剧、技术地缘博弈上升的外部环境下,中韩与东盟之间并非追求完全统一的监管文本,而是优先实现标准互认、监管对话、风险共治、能力共建,以差异化兼容模式推进区域数字规则体系演进。报告同时客观指出合作面临的地缘外部干预、国内监管制度差异、数字产业利益诉求分化、各经济体数字化发展梯度差距等现实约束,为后续政策实践、产业落地、学术研究提供参考依据。
一、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
1.1 全球数字治理格局分化下东亚区域的现实处境
进入 2026 年,全球数字治理呈现多范式并行博弈的格局。欧美主导的数字监管范式以强立法为主要特征,欧盟《人工智能法案》、数据治理法案形成完整的规制工具箱,美国坚持市场优先,依靠产业盟友推进数字贸易规则输出,两大范式向外辐射,对东亚经济体形成制度压力。与此同时,广大新兴经济体普遍强调数字普惠、发展优先,要求数字规则不能片面照搬发达经济体高标准,必须兼顾本国数字基础设施短板、数字人才缺口、中小数字产业生存空间。不同治理理念碰撞,造成跨境数据流动、人工智能监管、下一代通信标准化、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等领域规则碎片化持续放大。
东亚是全球数字经济密度最高的板块之一。中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数字消费市场、完备数字硬件制造产业链;韩国具备领先的半导体、通信设备、AI 基础模型研发能力;东盟十国数字化进程参差不齐,部分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快速迭代,大量欠发达成员国仍处在补齐基础网络的阶段,区域内部数字鸿沟客观存在。一方面,区域内部产业供应链深度交织,数字技术、数字服务跨境流动规模持续走高,客观上产生规则对接的强烈现实诉求;另一方面,各主权经济体数字安全诉求、数据保护立法、产业扶持政策存在显著差异,短期内难以形成一套全盘统一的区域数字法典。如何在尊重各国主权、制度差异前提下推进规则兼容互认,成为东亚‑东南亚数字合作必须回答的核心命题。
全球地缘环境变化进一步放大区域数字治理的复杂性。技术竞争向标准制定、治理规则层面延伸,通信、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不再是单纯产业技术问题,叠加安全、价值观、产业利益多重目标。在此背景下,区域内双边机制的价值重新凸显,通过关键双边对话形成可复制实践经验,再向更大区域范围扩散,成为务实可行的治理路径。
1.2 第五次中韩信息通信部长对话重启的时代内涵
第五次中韩信息通信部长级战略对话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在北京举办,该机制自 2018 年第四次会议之后中断八年,本次重启是落实中韩两国领导人共识的关键政策行动。中方提出三点合作方向:构建长效沟通交流机制,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前沿技术交流路径;共同维护国际标准与数字规则,推动信息通信领域开放、包容、普惠、均衡发展;深化产业协同创新,共享数字发展红利。韩方将本次对话定位为两国 ICT 政府政策沟通全新起点,愿意在下一代通信技术、数字包容、频谱政策等多个维度开展务实交流。
本次对话并非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,更多属于高层政策沟通,搭建双边政策对话平台,锁定重点协作议题。其中三个议题具备极强的区域外溢效应:下一代通信技术标准协同,直接关联 6G、空口技术、网络架构等全球标准化进程;人工智能交流路径建设,覆盖技术测评、风险治理、伦理实践,可为东亚 AI 治理积累案例;数字规则普惠性,对应数字包容、弥合数字鸿沟、兼顾发展中经济体诉求,恰好可以对接东盟数字总体规划 2030 的核心愿景。
过去中韩数字合作更多集中在贸易、企业商业层面,政府间高层规则对话停摆多年,两国监管机构缺少常态化沟通窗口,企业跨境经营持续遭遇合规壁垒。大量中韩跨境数字服务案例显示,数据保护制度差异、监管程序不互通,给跨境电商、云服务、AI 模型跨境部署带来高昂合规成本,企业需要双重适配两套监管体系,部分案例出现大额监管处罚,凸显规则对接的现实紧迫性。部长对话机制重启,填补了政府层面常态化政策磋商渠道空白。
1.3 中韩成果与中国‑东盟数字总体规划 2030 战略衔接命题
《东盟数字总体规划 2030》(ADM2030)是东盟 2026‑2030 年数字领域顶层纲领性文件,愿景是建成一体化、安全可信、创新包容的东盟数字共同体,重点方向包含智慧数字政府、包容性数字社会、数字基础设施升级、新兴技术创新应用、跨境数字互操作、数字能力建设等,强调充分尊重东盟成员国发展差距,坚持差异化实施路径,拒绝一刀切高标准规则。中国与东盟已经提出推动本国数字发展规划与 ADM2030 战略对接,出台《中国 — 东盟建立可持续和包容性的数字生态合作行动计划(2026‑2030)》,搭建政策落地框架。
现有区域合作链条中,中韩双边对话和中国‑东盟合作两组机制相对独立。中韩地处东北亚,产业技术水平处于全球第一梯队;东盟属于东南亚,内部发展梯度巨大。二者如何打通,即中韩双边达成的技术标准共识、数字治理实践、数字普惠经验,如何有效传导至东盟,同时吸收东盟发展中经济体的诉求,避免东北亚发达经济体规则直接简单外溢,形成 “中韩‑中国东盟” 联动的区域数字治理链条,就是本报告核心研究问题。具体拆解为:中韩两国在下一代通信标准、人工智能治理、数字普惠规则上现实差异在哪里;部长对话框架下双边可以实现哪些层面的规则协同;协同成果向东盟区域传导面临何种制度、产业、现实障碍;如何设计分层、可落地的战略衔接路径。
1.4 研究边界与研究方法
本报告研究边界限定于数字规则对接范畴,并不聚焦货物贸易、传统制造业供应链,聚焦三大议题:下一代通信技术标准协同、人工智能交流与治理规则、数字规则普惠性建设;地理范围覆盖中韩双边,延伸至中国‑东盟框架下跨区域联动。研究方法以政策文本分析法为主,解读工信部官方发布的部长对话实录、东盟数字总体规划 2030 文本、中韩两国数字相关法律法规;辅以产业事实归纳,梳理中韩、东盟数字产业运行公开统计数据;采用比较研究,对比中韩监管制度异同,辨析东盟各国制度分化现状;同时开展情景推演,区分理想情景、现实约束情景,识别规则对接可行空间与不可逾越约束。报告不做政策游说,客观呈现机遇、矛盾、风险,所有研判基于公开可得信息。
二、中韩数字规则体系现状对比:基础框架与制度差异
2.1 中国数字规则体系核心框架
中国数字治理体系以安全与发展并重为核心原则,构建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标准体系多层制度矩阵。顶层法律包含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形成数据治理基础性制度底座;人工智能领域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,坚持发展和安全并举,实施分级分类监管;通信领域完整布局 5G 全链条标准体系,启动 6G 技术研发与标准化工作,强调自主创新与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。
在对外数字规则立场上,中国倡导全球数字治理倡议,主张坚持多边主义,构建开放、公平、非歧视数字环境,重视发展中国家权益,推动数字规则普惠均衡发展,积极参与 DEPA 等数字经济伙伴协定谈判,在 RCEP 框架下履行数字经济相关义务。制度特征表现为国家安全优先级高,数据跨境设置安全评估等制度工具,兼顾产业创新与风险防控;同时区域内部发展不均衡,城乡数字鸿沟依然存在,数字包容、弱势群体数字权益保障持续完善。
2.2 韩国数字规则体系核心框架
韩国将数字经济视为国家核心增长引擎,出台《数字新政》、《人工智能基本法》、《数据产业振兴和利用促进基本法》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PIPA)构成数据治理核心法律,设立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(PIPC)统一负责个人信息监管执法,跨境个人信息传输设置告知‑同意、境内代理人等强制制度要求,对外资数字企业在韩经营形成明确合规约束。
技术层面,韩国高度重视下一代通信 6G 研发,KT、三星等龙头企业深度参与全球 3GPP 标准化进程,提出 AI 原生网络、语义通信等技术方向,持续加大 AI 大模型研发投入,同时参与首尔 AI 峰会,输出自身人工智能治理主张。对外规则层面,韩国同时对接欧盟数字监管体系,参与美欧主导数字贸易机制,又深度绑定东亚产业链,处在多重规则交汇位置。韩国数字产业优势集中在半导体、通信终端、内容数字产业;国内市场体量有限,高度依赖外部市场,因此对跨境数字贸易、数据跨境流动保持较强诉求,但同时坚持本国数据主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底线。
2.3 中韩数字规则共性与关键差异
2.3.1 共性基础
第一,产业基础高度互补。中国拥有庞大应用市场、完整硬件制造链条;韩国拥有上游芯片、通信设备核心技术积累,两国数字产业链深度嵌套,产业客观上需要规则降低跨境摩擦成本。
第二,价值理念层面均认可数字包容、弥合数字鸿沟,重视老年人、偏远群体数字权益,对应本次部长对话 “数字规则普惠性” 议题。
第三,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,反对单一国家垄断数字规则制定权,主张多边框架下协商技术标准。
第四,均坚持数据主权原则,承认国家有权基于国家安全、公共利益对数据跨境流动设置必要监管工具,不完全接受完全自由跨境的激进数字贸易主张。
2.3.2 关键制度差异
一是数据跨境监管执行机制差异。中国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为核心制度工具;韩国依托 PIPA 建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用户单独同意、本地代理人制度,两套制度工具逻辑不同,直接造成企业跨境业务合规成本抬升,中国跨境平台企业在韩国多次遭遇处罚,正是两套规则不兼容带来现实结果。
二是人工智能监管侧重点不同。中国更加关注生成式 AI 内容安全、算法治理;韩国《人工智能基本法》侧重 AI 人权、算法歧视损害救济,二者风险关注点存在错位。
三是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存在区别,增值电信、云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制度设计不一样,形成数字服务贸易现实壁垒。
四是对外数字治理外交取向,韩国同时对接欧美治理体系,受到外部因素约束更多;中国更加立足东亚区域内生诉求推动多边合作。
这些制度差异,并不代表对错之分,源于两国国家安全环境、产业结构、社会价值取向不同。中韩规则对接,不等于两国监管制度完全合并,核心目标是建立监管对话机制,实现监管互知、部分标准互认、争端提前沟通,最大程度降低产业无谓合规成本。
2.4 东盟区域数字规则格局:内部高度分化
东盟十国不存在统一数字法典,各国数字治理建设处于不同阶段。新加坡数字规则对标国际高标准,完整布局数据保护、AI 治理制度;马来西亚、泰国、印尼快速推进数字立法;缅甸、老挝、柬埔寨等国数字法律体系尚在搭建阶段,首要任务仍是补齐数字基础设施。
《东盟数字总体规划 2030》属于区域战略指引文件,不对成员国产生直接法律强制效力,依靠各国自愿落实。东盟内部既有向往对接欧美高标准规则的经济体,也有大量发展优先、需要保留政策空间的经济体。这就决定:即便中韩之间达成双边数字合作共识,也不能直接复制粘贴到东盟全境,必须适配东盟内部巨大发展梯度,坚持普惠导向,预留制度弹性空间。这也是本次中韩对话强调 “数字规则普惠性” 对于跨区域联动的意义所在。
三、第五次中韩信息通信部长对话三大核心议题深度解析
3.1 下一代通信技术标准协调
下一代通信以 6G 为核心主线,融合 AI 原生网络、空口新技术、语义通信、通感一体、量子安全等方向,标准主要产出平台集中于 3GPP、ITU 等国际标准化机构。标准化博弈本质是产业利益前置,标准专利、技术路线选择直接决定一国通信产业未来十年全球竞争力。
中韩两国都是下一代通信标准重要参与方。中国产学研群体在 5G 时代已经占据重要标准席位,持续布局 6G 愿景、场景需求、技术方案;韩国三星、KT 等企业输出 AI‑RAN、语义通信等技术路线,持有大量 6G 潜在必要专利。过去在国际标准会议上,中韩既有技术协同,也存在技术路线竞争。双边缺乏政府层面常态化协调窗口,两国企业在国际标准中时常各自单独提案,难以形成合力。
本次部长对话将下一代通信技术标准列为重点协调方向,其内涵并非两国绕过国际组织搞一套独立东亚标准,现实路径是:第一,建立双边标准政策沟通渠道,在提交国际标准化提案之前开展政策层面预沟通,交换技术路线立场,避免不必要的内耗;第二,针对亚太应用场景,比如高密度城市网络、防灾应急通信等共同场景,联合输出场景需求文档,向 ITU、3GPP 输入东亚视角;第三,无线电频谱政策协同,下一代通信对于频谱资源依赖极强,中韩地理位置相邻,频谱规划、频率划分互相影响,开展频谱政策交流,可以降低跨境电磁干扰风险,为跨境通信业务提供基础条件。
客观约束同样显著。下一代通信标准参与者遍布全球,欧美企业拥有强大标准话语权,中韩双边协调只能优化东亚立场协同,无法单方面决定全球标准走向;同时两国本国产业集团存在各自技术利益诉求,国内企业不同技术路线博弈,会约束政府对外协同空间。因此下一代通信标准协调是渐进过程,短期以政策对话、场景联合研究为主,中长期逐步扩大联合提案比重。
3.2 人工智能交流路径搭建
部长对话明确提出,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前沿技术交流机制。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处于制度快速迭代阶段,各国立法密集出台,技术迭代速度远超立法节奏,风险形态持续演化。中韩均面临生成式 AI 普及、高风险 AI 应用落地、算法歧视、深度伪造等共性风险,同时本国 AI 产业处在快速扩张期。
双边人工智能交流可以划分为多层级内容。第一层为政策监管对话,交换人工智能立法进展、监管工具实践,例如生成式 AI 备案制度、高风险 AI 清单管理经验,互相理解对方监管逻辑,减少制度误判;第二层是技术层面交流,AI 安全测评方法、模型风险检测技术、数据集治理,开展联合技术试验;第三层为产业和学术交流,搭建智库、企业、科研机构对话平台;第四层为治理理念沟通,围绕 AI 伦理、AI 普惠,形成东亚视角的治理话语,弥补当前全球 AI 治理过度由欧美主导的现状。
但是人工智能领域合作面临多重现实障碍。首先 AI 兼具巨大产业价值与国家安全风险,核心模型技术具备高度敏感性,实质性技术联合研发存在较多红线;其次中韩 AI 监管重点不一样,风险识别清单存在差异;外部地缘因素也会对 AI 领域双边协作带来扰动。因此短期内,交流机制更多聚焦监管政策互通、测评方法比对、学术智库往来,敏感底层技术合作推进难度较高。
3.3 数字规则普惠性建设
数字规则普惠性是本次对话非常关键的价值锚点。所谓数字规则普惠,核心内涵指数字治理制度设计不能仅仅服务发达数字经济体诉求,需要充分兼顾不同数字化发展水平主体,既要保护数据安全、个人权益,又不能设置过高合规门槛,将中小主体、发展中经济体排除在数字经济红利之外;对内指向弥合国内数字鸿沟,保障老年人、偏远地区群体数字可及;对外指向区域合作中尊重发展梯度,反对规则一刀切。
这一议题恰好搭建起中韩双边对话通往东盟合作的桥梁。东盟数字总体规划 2030 核心目标之一就是建设包容的数字社会,缩小东盟内部数字鸿沟,提升欠发达成员国数字能力,反对照搬发达经济体严苛监管规则造成中小微企业负担过重。中韩两国在数字普惠领域积累大量实践案例:中国乡村网络建设、适老化互联网改造;韩国针对数字弱势群体公共服务项目。双边可以开展政策经验互鉴,沉淀数字普惠的政策工具集,这套经验可以进一步输出到中国‑东盟合作框架,服务东盟数字能力建设。
普惠不等于降低安全底线,普惠型数字规则追求的是 “差异化监管”:对大型平台企业执行严格风险管控,对中小微数字企业设置合规豁免、简化程序、能力帮扶,避免统一高标准压垮后进市场主体。这一点,正是当前全球数字治理争论焦点,欧美更多从风险防控出发设置统一强监管,发展中经济体反复呼吁落实普惠原则。中韩将数字规则普惠纳入双边对话重点,具备很强区域示范意义。
四、中韩双边数字规则对接的现实约束与风险识别
4.1 外部地缘环境带来的约束
数字技术已经深度嵌入大国博弈范畴。东亚数字合作不可避免受到域外力量影响。韩国在安全、科技领域存在外部绑定关系,部分数字领域政策选择会承受外部压力;部分域外力量不乐见东亚形成内生协同数字治理立场,会通过标准、贸易工具进行干预。这就决定中韩数字规则对话上限,很多深度制度互认举措推进阻力巨大。双边机制更多发挥政策沟通、经验交流、有限协同功能,很难快速达成深度绑定的法律化协定。
4.2 两国国内制度与监管体系结构性差异
如前文所述,数据跨境、数字服务准入、AI 监管的制度工具存在结构性不同。制度工具替换成本极高,任何一国都不可能为双边合作推倒本国现有数字法律框架。规则对接不能幻想实现制度同化,只能走监管互认、对话协调、试点先行路径。例如数据跨境,短期很难实现个人信息跨境规则全面互认,可以优先针对低风险商业场景开展试点探索。
4.3 产业利益分化约束
两国国内产业群体诉求并不统一。头部大型数字企业期待更大程度规则互认,降低跨境经营成本;本国本土中小数字企业担忧规则开放带来外部竞争冲击,游说设置保护壁垒。政府开展对外规则协调,需要平衡国内多元产业诉求,国内产业博弈会约束对外谈判空间。不仅国与国之间存在分歧,各国内部不同产业群体诉求冲突同样是重要现实约束。
4.4 社会认知与风险顾虑
人工智能、数据领域涉及公民隐私、国家安全,社会舆论高度敏感。任何规则互认安排,都要面对国内社会对于数据外泄、技术安全风险的质疑。政府在推进合作时必须充分兼顾安全关切,风险防控底线不能松动,这构成客观约束条件。
五、中韩对话成果向东盟区域战略衔接:机遇、矛盾与传导障碍
5.1 战略衔接的机遇价值
把中韩双边对话成果和中国‑东盟数字总体规划 2030 对接,具备三重价值。
第一,实现东北亚技术治理经验向南东南亚外溢。中韩拥有下一代通信、人工智能产业实践经验,东盟有巨大应用市场与差异化场景。中韩沉淀的标准研究、AI 治理实践、数字普惠政策工具箱,可以服务东盟数字能力建设,帮助东盟国家在制定本国数字规则时,除欧美范本之外获得东亚实践参考选项。
第二,构建分层区域数字治理生态。RCEP、DEPA、东盟数字总体规划、中韩双边对话,多重机制并存,如果彼此割裂,会加剧区域规则碎片化。推动战略衔接,就是推动不同机制之间相互参照,减少制度冲突,形成 “双边试点‑区域扩散” 迭代模式。
第三,强化普惠理念在东南亚数字治理落地。中韩对话确立数字规则普惠导向,和 ADM2030 包容数字社会目标高度契合,通过中国‑东盟合作平台,把普惠治理理念放大,维护发展中经济体制度弹性空间。
5.2 跨区域传导面临的核心障碍
第一,发展梯度鸿沟。中韩属于数字产业高地,东盟内部大量国家尚处在数字基建补课阶段。适合中韩发达经济体的监管实践,如果直接照搬至东盟,会出现水土不服。例如高风险 AI 完整监管框架,对于缺乏监管人才的东盟小国,执行成本极高。因此不能简单把中韩方案输出,必须做适应性改造,重点输出方法论、能力建设工具,而不是直接输出完整法条标准文本。
第二,东盟决策机制特征。东盟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,ADM2030 属于指导性规划,成员国拥有充分自主选择权,不存在强制统一执行机构。任何来自外部的治理方案,都需要逐个同东盟成员国开展沟通,不存在一键落地的通道。
第三,东盟本身多元外部规则输入。东盟各国同时接收欧盟、美国数字规则输出,部分国家已经大量借鉴欧盟 GDPR 构建本国数据保护法律,制度路径依赖已经形成,接受东亚新治理范式存在制度转换成本。
第四,多重国际协定叠加冲突。RCEP 数字章节、DEPA 条款、东盟自身区域文件、中韩双边共识,不同文本术语、义务水平存在差异,容易出现规则重叠冲突,增加企业合规复杂性。
5.3 战略衔接的核心原则
基于上述机遇与障碍,本报告提出三项必须坚守的衔接原则。
第一,非照搬原则。中韩双边成果只作为参考样本,绝不强制向东盟输出模板,尊重东盟各国自主选择治理路径。
第二,普惠优先,能力建设先行。相比于急于推进监管规则互认,优先开展数字人才培养、监管能力培训、联合场景研究,补齐东盟制度执行能力短板。
第三,分层实施,区分场景。优先选择跨境数字基础设施、数字普惠应用、产业技术标准研究等容易达成共识领域先行;高敏感的数据跨境全面互认、AI 强监管制度对齐作为中长期远景目标。
六、中韩及区域数字规则对接实施路径建议
本部分基于部长对话框架,结合中国‑东盟数字总体规划 2030 战略衔接需求,分为中韩双边层面、中韩‑东盟跨区域联动层面,提出分层实施路径,区分短期(1‑2 年)、中期(3‑5 年)、长期(5 年以上),所有路径均立足现实约束,规避理想化制度构想。
6.1 中韩双边层面实施路径
短期(1‑2 年,依托第五次 ICT 部长对话重启机制)
第一,固化双边常态化工作机制。在部长级对话之下,建立司局级定期工作小组,下设三个专题工作组:下一代通信标准工作组、人工智能治理工作组、数字普惠工作组。工作组不谋求签署约束性条约,核心职能是政策信息交换、案例共享、联合课题研究,每年产出公开研究报告。
下一代通信标准工作组:交换两国 6G 研发路线图、频谱规划方案;梳理 ITU、3GPP 重要提案,开展会前立场沟通;共同提炼东亚城市、防灾场景业务需求,向国际标准组织提交联合场景文档。
人工智能工作组:搭建监管机构智库企业对话渠道,交换生成式 AI 监管实践、高风险 AI 清单管理经验;开展 AI 安全测评方法比对研究,形成对比研究报告;组织双边学术论坛。
数字普惠工作组:收集两国适老化、乡村数字服务实践案例库,沉淀数字普惠政策工具集。
第二,开展合规实践案例归集。汇总中韩企业跨境经营遇到规则冲突典型案例,形成匿名案例库,反馈给两国监管机构,作为未来制度优化参考;不直接修改法律,但是提升监管机构对产业现实痛点感知。
第三,开展小范围试点预研。针对跨境电商、工业云低敏感业务场景,研究数据跨境简化监管试点可行性,完成试点方案预研评估,充分识别安全风险,为后续决策提供素材。
中期(3‑5 年)
第一,在国际标准化场合扩大协同。在充分尊重双方本国产业利益前提下,适度增加下一代通信领域联合提案数量,提升东亚场景诉求在全球标准中权重。
第二,探索特定领域有限互认。优先聚焦数字身份、数字证书、通信设备安全检测结果等技术属性强、政治敏感度较低领域,探索检测结果互认试点,降低产品跨境重复检测成本;数据、AI 高风险领域谨慎推进,以持续研究为主。
第三,完善产业沟通渠道,建立中韩数字产业企业家顾问小组,向政府对话机制反馈产业一线诉求。
长期(5 年以上)
在外部环境稳定、互信持续积累前提下,逐步探索更高水平规则兼容,研究双边数字经济合作框架文本可能性,但是不预设达成强约束协定目标。
6.2 中韩成果与中国‑东盟数字总体规划 2030 战略衔接路径
短期(1‑2 年):能力共建与知识输出,避免制度输出
第一,把中韩双边工作组产出的研究成果、案例库,转化为中国‑东盟合作框架下培训材料。依托中国‑东盟数字部长会议平台,面向东盟监管官员开展数字治理能力培训,内容包含下一代通信标准科普、人工智能治理多元范式、数字普惠政策工具,向东盟提供除欧美范式之外的东亚实践参考,绝不强制推荐制度模板。
第二,联合发起 “东亚‑东南亚数字普惠联合研究项目”。中韩输出实践经验,东盟提供本地场景,共同研究适配东盟发展水平的数字普惠指标体系,成果对接 ADM2030 数字社会建设目标。
第三,下一代通信方向,面向东盟开展 6G 技术科普、应用场景研讨,帮助东盟成员国提前参与下一代通信早期研究,避免技术代差进一步拉大。
中期(3‑5 年):场景化试点,机制之间相互参照
第一,选取跨境电商、智慧物流、跨境数字身份等务实应用场景,在中国‑东盟合作框架下开展试点。试点过程中吸收中韩双边已经积累的经验教训,减少试错成本。
第二,搭建 “中韩‑东盟数字治理对话论坛” 二轨平台,以智库、研究院为主体,不做政府谈判,用于交换不同区域治理实践,打通东北亚‑东南亚研究网络。
第三,梳理 RCEP、DEPA、ADM2030、中韩对话各类文件的规则术语差异,产出对比研究报告,帮助企业理清多重框架下合规要求,降低规则碎片化带来成本。
长期(5 年以上):构建多元兼容的区域治理生态
不追求整个东亚‑东南亚形成一套统一数字法典。现实可行目标是建成一套多元兼容生态:各经济体保留自身数字立法主权;存在多层对话机制,定期交换政策;部分技术标准、检测结果实现多点互认;建立风险事件沟通渠道;形成区域共同认可的数字普惠价值共识。不同经济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,自主选择参与深浅程度。
6.3 风险防控配套建议
第一,坚持安全底线优先。无论双边还是区域合作,所有规则对接探索,都把国家安全、数据安全、个人信息保护放在前置位置,试点先行,充分评估风险之后再逐步扩大范围。
第二,区分政府官方对话与二轨智库研究边界。敏感议题优先放在智库研究层面开展思想碰撞,政府层面只推进已经形成共识的务实举措,避免过高预期。
第三,充分吸纳产业界、学术界多方意见。规则对接不能仅由政府闭门推进,持续听取中小企业、科研机构意见,防止规则只服务大型企业利益,背离普惠原则。
七、研究结论
第五次中韩信息通信部长对话时隔八年重启,是东亚数字治理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。本次对话的价值,短期并不体现在签署重大落地条约,而在于重建中断多年的政府间常态化政策沟通管道,锁定下一代通信技术标准协调、人工智能交流路径搭建、数字规则普惠性三大核心方向,为中韩双边数字规则缓和打开政策窗口。
中韩两国数字产业高度互补,但在数据跨境、数字服务准入、AI 监管等领域存在根植于本国国情的制度差异,规则对接不等于制度完全同化,现实路径是监管对话、案例共享、技术领域优先互认、试点渐进探索,需要清醒认识地缘外部因素、国内产业利益分化、制度转换成本等多重硬性约束,不能对双边机制抱有过度理想化期待。
更为重要的是,本次中韩对话的成果具备向东南亚辐射的潜力,可以和《中国‑东盟数字总体规划 2030》实现战略衔接,构建 “双边试点探索、区域能力扩散” 的治理路径。但是传导过程必须警惕简单制度复制,东盟十国数字化水平差距巨大,应当优先输出治理方法论、能力建设资源、普惠实践案例,而非直接移植中韩监管制度文本,坚持尊重东盟各国主权自主选择。放眼整个东亚‑东南亚区域,短期之内不可能实现统一数字规则体系,合理可行目标是建设多元兼容的区域数字治理生态:保留各国制度主权,强化多层政策对话,推动技术标准、检测认证等低敏感领域互认落地,坚守数字普惠均衡价值,减少规则碎片化带来产业无谓成本,共同应对人工智能、下一代通信带来的区域性数字风险。
未来中韩 ICT 部长对话后续会议走向,双边工作组产出质量,以及中国‑东盟各项数字合作行动落地实效,将会持续决定这套区域规则对接路径能够走多远。本报告认为,相比于追求宏大的制度文本,扎扎实实推进政策互通、能力共建、场景试点,才是当下区域数字规则对接最为务实的前进方向。
数据来源
[1] 第五次中韩信息通信合作部长级战略对话在京举行,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,2026‑08‑25
[2] ASEAN Digital Masterplan 2030,东盟官方网站,2026 年 1 月发布
[3] 第六次中国 — 东盟数字部长会议会议纪要,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,2026‑01‑16
[4] WTO 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,2025 年度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统计数据
[5] OECD 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数据库,2024 版本
[6] 中国信通院,全球 6G 技术研发进展白皮书,2026
[7] 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,第五次韩中 ICT 战略对话公开资料,2026‑08‑24
[8]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(第 57 次),CNNIC,2025 年 7 月
[9]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PIPC 跨境数据执法公开案例,2024‑2025
[10]《中国 — 东盟建立可持续和包容性的数字生态合作行动计划(2026‑2030)》官方公开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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